品牌管理事項
不得違反台灣任何法律規定或有侵權行為之廣告。
第五章- 品牌管理事項
第五章- 品牌管理事項
(一)違反法律規定或有侵權行為之廣告
(二)暴力、色情、低俗、誇大不實或違反善良風俗之廣告
(三)新聞報導或評論
(四)政治、政黨、選舉、宗教宣傳
(五)投顧、投信、期貨廣告
(六)非金融機構之理財廣告
(七)八大行業(包括視聽歌唱業、理髮業、三溫暖業、舞廳業、舞場業、酒家業、酒吧業和特種咖啡茶室業)之廣告
(八)其他本公司評估不適合之廣告
另外,出版品、化妝品、藥品…等或其他依法須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者,從其規定辦理;未經核准,不得刊登台灣區域廣告。